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薛平茂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伟创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60597号“UP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149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04月24日至2024年0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UPO”商标授权青岛圣洋油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工业润滑油,申请人与青岛圣洋油业有限公司就“UPO”润滑油以协商价格交易。申请人为青岛圣洋油业有限公司股东,“UPO”商标一直由该公司做经营宣传、产品宣传等。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收款收据、微信转账明细;
2、产品宣传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序号续前):
3、工作服照片、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05月13日申请注册,2007年0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油精;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燃料油;矿物燃料;蜡(原料);照明用蜡;除尘制剂”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2024年04月2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2、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青岛圣洋油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为薛平茂。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类“油精;润滑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收款收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其作为购买方向青岛圣洋油业有限公司购买“UPO润滑油”产品,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申请人与青岛圣洋油业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上述交易仅属于关联主体间的内部交易,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确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同时,该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3的产品宣传图片、工作服照片、产品图片亦系证明力较弱的自制证据,证据形成时间及投入市场流通领域情况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类“油精;润滑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