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园
申请人因第20091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15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医疗诊所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一直是申请人重点使用、宣传及经营的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经过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复审商标标识使用情况;4、德云社相关情况。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复审阶段证据):
5、营业执照;6、复审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保健、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美容服务、动物饲养、园艺、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指向核定服务,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