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涂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003792号“涂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752号决定,于2024年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无效宣告裁定书、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荣誉证书、报道、捐赠情况、参展及媒体报道宣传材料、网络宣传截图、框架合同协议、宣传发票、推广合同、产品宣传展示截图、参展合同及照片、寄售协议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指定的三年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4003792号第35类“涂鸦”商标在“1.替他人推销;2.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广告;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工商管理辅助;4.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5.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6.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7.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8.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400379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大量推广并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爱企查收录的关于申请人公司的基本信息;
2、百度百科收录的关于申请人公司的基本信息;
3、相关裁定书;
4、重点保护商标的相关材料;
5、所获荣誉;
6、相关报道、推广宣传材料;
7、相关捐赠清单及证明和证书等材料;
8、相关侵权和维权的材料;
9、申请人在先商城网页打印件;
10、申请人在线手机商城网页打印件;
11、申请人自己门户网站的网页打印件;
12、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相关合同和发票
13、申请人“tuyaexpo中国站”在线商城网页打印件;
14、申请人“tuyaexpo”平台网页打印件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未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再次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5、申请人相关商城、网站打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妙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年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上。2018年7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寻找赞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7、8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6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9-11、13-15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12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寻找赞助”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