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70553948号“珍护菁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241660号“菁跃”商标、第21633924号“菁跃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竞争关系,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打印页;公益活动报道;荣誉记录;集团年报;“菁跃”品牌介绍及荣誉证据;天猫、京东、抖音店铺“菁跃”产品信息、实物图及线下陈列照片;销售发票及报道;在先不予注册决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申请人主体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膳食纤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