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62470A号“素香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素香园 50262470A

阅读:65345 2025-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董长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素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50262470A号“素香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221624号“素满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16922号“素满香”商标…

  申请人:董长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素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50262470A号“素香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221624号“素满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16922号“素满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20596号“素满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三已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有知晓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可能。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介绍手册及相关荣誉;

  2、品牌门店相关营业执照;

  3、申请人关联公司2013-2023完税证明;

  4、申请人授权关联公司使用“素满香”商标的授权书;

  5、“素满香”标识的相关使用证据;

  6、“素满香”品牌VI设计及相关合同、发票;

  7、新闻采访视频截图;

  8、“素满香”相关报道文章;

  9、“素满香”品牌广告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

  10、参加各大活动的现场照片;

  11、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线上平台账号宣传;

  12、宣传祝福视频及节日海报等;

  13、2019年-2025年门店加盟合同、发票以及美团销售数据;

  14、部分“素满香”商标注册证书和相关版权证书;

  15、在先维权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干;鱿鱼(非活);蛋”。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双方商标分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且标识亦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引证商标三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三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标识尚可区分,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该条款适用要件之一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使用的“素满香”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六、《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0262470A号“素香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素香园 50262470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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