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云港市晔泰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连云港市晔泰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31966号“YETY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ETYER”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929297号“YET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游泳池(娱乐用品)”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31966号“YETY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