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MERICOLOR 65232916

阅读:53245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国美利彩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阳市雅琳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美利彩公司对被异议人东阳市雅琳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5232916号“AMERICOL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美国美利彩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阳市雅琳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美利彩公司对被异议人东阳市雅琳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5232916号“AMERICOL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ERICOLOR”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AMERICOLOR”商标并损害其企业字号权。但异议人为此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AMERICOLOR”或与之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及企业字号,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于我国广泛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32916号“AMERICOL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MERICOLOR 652329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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