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春香
异议人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曾春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408080号“TOPALNEGE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PALNEGER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动机用火花塞;汽缸活塞;化油器;曲轴;马达和引擎用汽缸;陆地车辆马达用点火装置;运载工具引擎用凸轮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484007号“TOTALENERGIES”、第37708879号“TOTA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第7类“风力发电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02557号“TOTALENERGIES”、第56243701号“道达尔能源TOTALENERGI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马达和引擎用节油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发动机用火花塞;汽缸活塞;化油器;马达和引擎用汽缸;陆地车辆马达用点火装置”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4类“工业油和润滑脂;润滑油”商品上的第180747号“TOTAL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曲轴”等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双方商标亦可区分,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08080号“TOPALNEGERY”商标在“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发动机用火花塞;汽缸活塞;化油器;马达和引擎用汽缸;陆地车辆马达用点火装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