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王明雷
委托代理人:菏泽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俊亚
异议人王明雷对被异议人彭俊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59016号“蒙乳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乳特”指定使用于第29类“奶酪;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521744A号“蒙兰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酪;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9016号“蒙乳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