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智慧生活智能有限公司
异议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智慧生活智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828656号“BEATILI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ATILIV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耳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05935号“BEATS”,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1225897号“BEAT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耳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字母“BEAT”,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28656号“BEATILIV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