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六镇堂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六镇堂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46128号“梅花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梅花韵”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白茶;速溶茶;绿茶;红茶;乌龙茶;加甜味剂的无茶碱茶;茉莉花茶;糖”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07736号“梅花MEIHUA及图”、第5574748号“梅花及图”、第6259024号“九九梅花”、第6258884号“99梅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味精;调味品;酱油;醋;食盐;醋精;鸡精(调味品);佐料(调味品);调味酱;啤酒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味精”商品上的“梅花及图”、“梅花MEIHU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46128号“梅花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