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76367号“护舒宝无痕奢柔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字典摘页、判决书、产品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