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华测 72579576

阅读:100797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豆思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豆思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579576号“华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豆思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豆思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579576号“华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橱窗布置和陈列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职业介绍所;文件复制(影印服务);会计咨询;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产品展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75604号“华测艾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和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79576号“华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华测 725795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2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