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登塘斯米克陶瓷厂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登塘斯米克陶瓷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354412号“MONGNLSWEI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GNLSWEIY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龙头;澡盆;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带有清洁水喷头的坐便器组合;抽水马桶;马桶座圈;冲水装置;小便池(卫生设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8118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第1918366号“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16179A号“MONALISA”、第40711603号“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龙头;喷水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54412号“MONGNLSWEIY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