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LINK-ONE 70577548

阅读:75871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灵丸(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灵丸(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0577548号“LINK-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灵丸(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灵丸(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0577548号“LINK-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NK-ON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795879号“万菱汇ONELINK WAL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77548号“LINK-O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LINK-ONE 705775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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