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垂柏格股份公司(慕夏基金信托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穆夏世界文创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天航智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垂柏格股份公司(慕夏基金信托人)对被异议人成都穆夏世界文创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1256546号“MUCHA&FLOW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CHA&FLOWERS”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73087号“MUCH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无酒精饮料;饮用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Alphonse Mucha”为已逝的捷克斯洛伐克画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Alphonse Mucha先生的画作曾在中国上海、南京、广东等各大博物馆进行展览,网络期刊等对其作品亦有宣传报道。被异议人在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包含其姓名且未形成其他含义的“MUCHA&FLOWERS”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的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Alphonse Mucha先生姓名权中的财产性权益,以及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56546号“MUCHA&FLOWE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