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州金猫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雁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金猫咖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雁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515770号“金猫茶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猫茶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74720A号、第38588953号、第52008559号“金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奶油(奶制品)”等、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第32类“乳清饮料;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15770号“金猫茶官”商标在“咖啡;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