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靳昆瑜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靳昆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633061号“享伊份XIANGYIF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享伊份XIANGYIF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干;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奶”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706762号、第1997604号“来伊份”商标已注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6216号“来伊份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蛋;水果色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鱼罐头;水果干;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中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33061号“享伊份XIANGYIFEN及图”商标在“肉;鱼(非活);鱼罐头;水果干;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