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枫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枫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984352号“金渭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渭龙”指定使用于第2类“防腐蚀剂;食用色素;涂料(油漆);激光打印机用已填充的墨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5号“龙”、第19872752号“龙牌”、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第11576601号“精品龙”、第14005172号“甲级龙”、第14005178号“新品龙”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类“粉刷用石灰浆;防腐蚀剂;树胶脂”等、第19类“非金属纪念标牌;涂层(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84352号“金渭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