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雪芬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雪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1185586号“武白金WUBAIJ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白金WUBAIJI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谷类制品;方便米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11021号“白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非医用草本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生产原料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51388号、第17043842号“老白金”,第1387594号“脑白金”,第1989895号“白金搭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叶代用品;糖;非医用营养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的“脑白金”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85586号“武白金WUBAIJ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