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14103号“小魔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523432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
2、第234881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在“饮用器皿”等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水晶工艺品;婴儿浴盆(便携式);化妆用具;手动清洁器具”。
经复审查明: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