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稷运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标海利国际商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87736号“哥老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29443号商标、第56594568号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宣告无效,第64284059号商标在驳回复审案件中予以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