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林电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88803号“UNI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27839号、第71055741号、国际注册第944183号、第7158196号、第11725737号、第16349073号、第62449322号、第15315371号、第56796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