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971166号“物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73538603号商标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605584号商标、第18770887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