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瑞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瑞健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57663746号“RUIJIAN BIOMEDIC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存在傍名牌、搭便车嫌疑,此种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宣传页;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具备真实使用目的,且已经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广泛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产生误认和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外科整形用手术器械;牙用植入物”等商品、第35类“产品展示;广告;市场调查研究”等服务、第42类“技术研究咨询;产品质量检测;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等服务上。
2、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对争议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