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056415号“知喻科技iOO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5171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58714号商标、第7691852号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