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英哲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71030号“传奇2周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其整体图形设计独具匠心、显著性突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的使用已与申请人达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介绍;展会照片;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