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033437号“坡罗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坡罗村 84033437

阅读:142826 2025-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万宁市龙滚凤梨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司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33437号“坡罗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坡罗村”为申请人所独创,其具备相应的设计来源以及设计理念,虽为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构成,但其并非为固定词汇或…

  申请人:万宁市龙滚凤梨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司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33437号“坡罗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坡罗村”为申请人所独创,其具备相应的设计来源以及设计理念,虽为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构成,但其并非为固定词汇或普通广告语,且其具备呼叫、识读、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等职能,符合《商标法》注册条件,应当被予以核准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坡罗村”为申请人所在村的村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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