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坎菲尔德科技有限公司
接收人:王奎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19614号“VISI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坎菲尔德科技有限公司,与第686790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