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悦之咖啡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82827号“CAFENITO P&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了第42836583号“P&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07197号“柔比佩拉 R&P LINGERIE STYLIS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64837号“THE P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01238号“超微珍珠 P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4年8月13日;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5年10月27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宽展期,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