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思铭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0日对第69949141号“SIM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司米”、“SiMi司米”、“SMIT”等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橱柜等家居领域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103572号“SiMi”商标、第26686240号“司米SiMi”商标、第26691210号“司米SiMi”商标、第26645168号“司米SiMi”商标、第26666027号“司米S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争议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司米橱柜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3、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介绍;
4、司米橱柜新闻报道;
5、司米百度搜索报告;
6、申请人广告投入和市场宣传情况;
7、销售合同及发票、2014-2022年营业收入报告;
8、在先类似案件裁定书;
9、其他证据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垃圾桶;拖把脱水桶;刷子;扫帚;拖把;扫地毯器;门窗玻璃清洁器;纸巾盒套;金属制擦锅器;隔热容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擦洗刷、玻璃瓶(容器)、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SIMING”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且争议商标取自被申请人字号的拼音。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序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其他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