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腾腾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爱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腾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4期《商标公告》第69317444号“华润找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润找平”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用玻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9693号“华润”、第50879023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胶合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资本投资”服务上的“华润”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但根据异议人主张、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三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创美邦”、“蚂蚁管家MAYIGUANJIA”、“花王树HUAWANGSHU”、“立邦易涂LIBANGYITU”、“大宝乐批DABAOLEPI”、“多乐士乐批DUOLESHILEPI”等。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关联企业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17444号“华润找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