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69453016号“乔府香稻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乔府香稻花”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蜂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第1396938号及第4887035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果酒(含酒精);黄酒;料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53016号“乔府香稻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