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镘凝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镘凝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922406号“培珍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培珍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04406号“珍酒及图”、第1715235号“珍及图”、第8133762号“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酒;清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22406号“培珍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