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家和国际(加拿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和一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家和国际(加拿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和一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69964288号“PROSPER UNIT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OSPER UNIT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鱼制食品;水果罐头;干枣;加工过的水果;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海藻;蛋;食用芝麻油;加工过的可食用种子;干食用菌;腐竹”,申请日期为2023年3月4日。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其在加拿大注册商标信息、异议人委托被异议人生产并通过福州和元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加拿大的提货单及商业发票、福州和一食品有限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福州和元贸易有限公司的天眼查信息截图、多伦多法院律师函、异议人股东信息、异议人与丁玉瑞关于订货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显示:被异议人福州和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玉瑞曾为异议人公司董事和股东,且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经营合作关联企业,曾负责异议人“古早味PRIME DELIGHT”、“福字FOOJOY”、“小豆岛SHODOSHIMA”等系列品牌食品的生产、包装及出口,对异议人在“干食用菌、腌制蔬菜、粉干、面条”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的“PROSPER UNITY”商标和字号理应知晓。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PROSPER UNITY”商标和字号的情况下,未经异议人同意,在“干枣;干食用菌”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PROSPER UNITY”商标文字相同的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64288号“PROSPER UNI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