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天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海亿朗建材商行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海亿朗建材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899840号“杰科圣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科圣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电绝缘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织物;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织物;绝缘、隔热、隔音用矿棉”等。异议人一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43095号、第1528703号“杰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熟石膏;石膏粉;建筑灰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85610号“杰科适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隔音材料;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杰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45136号、第57897604号“圣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非金属软管;石棉包装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圣象”,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99840号“杰科圣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