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冠正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逯博士行为医学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逯博士行为医学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464270号“小渡时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渡时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能量饮料;软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219455号“小渡XIAOD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葡萄酒;米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制作工艺、消费对象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64270号“小渡时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