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霞浦县金润达水产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霞浦县金润达水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48582号“闽润达小厨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闽润达小厨娘”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8906号“小厨娘及图”、第35816346号“小厨娘”、第55720486号“小厨娘臻选”、第6712427号“小厨娘 XIAO CHU NI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之文字“小厨娘”,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48582号“闽润达小厨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