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迅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69906号“瑞士巧克力大师 MAÎTRE CHOLOLATIER SUISSE Lind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瑞士一家知名的巧克力生产商,申请商标中包含的瑞士国名是对申请人所属地的真实表示。 申请人已向瑞士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授权书。申请商标中并未包含“MASTER”一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相关介绍、公司历史介绍、相关报道、类似案件裁定、经公证认证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书及翻译件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书及翻译件,可视为已获得瑞士联邦政府的同意,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