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苏坤坤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1日对第40017083号“倾世茶颜 qing shi chay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726073号“茶颜悦色及图”商标、第32927908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茶颜”“茶颜悦色”商标最早在2013年就已开始使用,现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范围内申请完整包含“茶颜”文字的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具有“蹭热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系以不正当的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产生众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在先案件裁决文书、判决书;申请人企业详细信息;项城市水寨么么茶奶茶店、项城市大咖咖啡店详细信息、以“倾世茶颜茶馆”、“倾世茶颜咖啡馆”、“倾世茶颜日间托儿所”、“倾世茶颜”等为关键词的检索截图;茶颜悦色简介、品牌所获荣誉、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媒体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7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冰淇淋店(店内食用);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私人厨师服务;茶馆;厨房操作台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0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倾世茶颜”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茶颜悦色”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店(店内食用);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私人厨师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操作台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厨房操作台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前述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冰淇淋店(店内食用);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私人厨师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在“厨房操作台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