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鹏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8563号“X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79648号“X-NET”商标、第1397414号“X.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撤销,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