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41525号“M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47420701号“马尔斯轮滑 MARS ROLLER SKATING CLUB MARS”商标、第58109475号“MARS FAC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延伸;第72346350号“MARS”商标、第30782185号“MARSLAB”商标、第G1701999号“M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浴帽、睡眠用眼罩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商品外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的“服装;运动衫;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服装带(衣服);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