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01615号“华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3343139号“华汇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94720号“汇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9083299号“汇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在担保、典当、海关金融经纪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申请商标与第13461409A号“华汇财富”商标、第28336115号“汇华资本”商标、第14652231号“华汇”商标、第18365399号“华汇商贷”商标、第22403717号“SINO-CONFLUX INSURANCE COMPANY 华汇人寿”商标、第22403718号“华汇人寿 SINO-CONFLUX INSURANCE COMPANY”商标、第22403719号“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第22403721号“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第22403722号“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SINO-CONFLUX INSURANCE COMPANY”商标、第22403723号“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SINO-CONFLUX INSURANCE COMP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建筑物租赁或出租、与购物中心相关的不动产管理服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担保、典当、海关金融经纪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该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下文将不再对该部分服务予以评述。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五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