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罗伦萨(北京)新型采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贝尼奥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罗伦萨(北京)新型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贝尼奥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1002512号“FO LUO LUN 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 LUO LUN S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电炊具;燃气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81537号“FLORECE”、第14873359号“FLORECE及图”、第30848638号“FLORECE.D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暖气锅炉给水设备;水供暖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02512号“FO LUO LUN 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