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留勇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留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169079号“半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半汉”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65号、第18526996号“汉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汉”,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69079号“半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