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棉诺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棉诺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913983号“蓝色半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色半岛”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供暖装置;浴室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04723号“BLUE SANITARY WAR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于“灯;供暖装置;浴室装置”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蓝色半岛”作为其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进行了宣传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13983号“蓝色半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