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达美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84772号“DM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净化剂;医用敷料;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营养品”商品项目上的评审请求。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5849号、第11337377号、国际注册第1218238号、第21771396号、第11337378号、第737756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多次办理培训、行业研讨会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报关单、参加展会合同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8期、第1941期、第193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净化剂;医用敷料;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人用药;眼用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眼用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净化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敷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眼用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