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子方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泰慧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72403号“原子云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先商标为第41800854号、第285096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三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动物清洁;卫生设备出租;植物养护”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理发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仍有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原子”,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饮食营养指导”同一种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有效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