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征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36692号“赤月龙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4926号、第40886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自愿放弃与第45265274号、第54056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近似的服务“培训”。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组织游戏”等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培训”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组织游戏”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游戏”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培训”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游戏”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