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4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21992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理决定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光盘(音像)”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第8987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半导体;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